庄某等诉中国印刷公司专利权侵权案
案由:
专利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

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正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6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永红 单位: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为:
1.中印公司关于享有先用权的抗辩主张是否成立?
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以前,任何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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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6)一中知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7)高知终字第61号。
2.案由:专利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庄某,男,34岁,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邓亚琥,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花某,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上诉人):深圳天明美术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毅伟北京市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印刷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庆泰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廉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来客;人民陪审员:杨建兵郭禾。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鲁民;助理审判员刘继祥刘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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