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粮油集团公司购销分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支行等侵权案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终字第2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原告分公司将汇票押在被告五十三团供销科,是否属质押?
这是本案处理首先要明确的一个问题。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权利的标的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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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喀中法经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7)新经终字第298号。
2.案由: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粮油集团公司购销分公司(下称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程世英喀什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慎其明乌鲁木齐市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喀什兵团支行(下称兵团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田某,该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该行审计科科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五十三团(下称五十三团)。
法定代表人:孙某,团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农三师图木休克垦区司法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潘某,该团销售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桑云、郑江学,乌鲁木齐市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文武;代理审判员:赵晓菲邹念湘。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引泉;审判员:于雪艳;代理审判员:魏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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