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汽东南经贸总公司诉厦门城市合作银行侵权案 财产保全
案由:
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经初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聆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财产保全错误而引发的侵权赔偿纠纷案。
1.(1996)厦经初字第73号案中对中汽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一种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知识产权的行为。合作银行以借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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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厦经初字第233号。
2.案由: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厦门中汽东南经贸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佳智厦门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城市合作银行湖滨支行。
代表人:陈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邱志平厦门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宗杰;代理审判员:曾聆蔡美萍
6.审结时间:1998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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