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上杭县民政福利公司摩托车经营部等损害赔偿案 产品质量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杭县工艺美术厂

龙岩紫金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7)杭经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邱福琴 单位:
本案诉争的摩托车属国家规定的质量“三包”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原告所购摩托车经被告及第三人多次修理,均不能正常使用。福建省中心检验所的鉴定结论及复函均确认摩托车起动故障系内部质量原因所致,且原告向人民法院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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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1997)杭经初字第106号。
2.案由: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周某,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上杭县工艺美术厂职工,住上杭县。
委托代理人:廖赞梅龙岩紫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系原告丈夫),个体户,住上杭县。
被告:上杭县民政福利公司摩托车经营部。
代表人:江某,负责人。
第三人:石狮市大野摩托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总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福琴;审判员谢天华胡绍清
6.审结时间:1998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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