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得控制系统公司诉上海联讯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案 遗失快递物品
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终字第115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汉忠 单位:
1.被告限制责任的辩称是否成立
被告系专业性服务公司,负有安全、及时递送物品交付指定收件人妥收的义务。其接受委托后,未能按约交付,又致物品遗失,对此负有过错。被告以行业惯例抗辩其应负的赔偿责任不成立。这是因为:第一,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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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8)长经初字第481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经终字第1157号。
2.案由:遗失快递物品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海得控制系统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毅上海市金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海联讯速递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王汉忠。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敏;审判员:韦秀珍;代理审判员:郭海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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