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粮油工业公司诉民乐县粮油加工厂破产清算小组返还财产案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经终字第1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乐峰 单位: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是省粮油公司委托民乐县粮油加工厂代保管的菜油菜粕是否应当列入破产财产范围。省粮油公司认为,下剩155725公斤菜油和284750公斤菜粕委托加工厂代为保管,其所有权属于自己,不属于加工厂,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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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经初字第15号。
二审判决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甘经终字第134号。
2.案由:返还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甘肃省粮油工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茹亚平张掖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甘肃省民乐县粮油加工厂破产清算小组。
代表人:郑生春,组长。
委托代理人:写国新张掖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波;审判员:柴继军;代理审判员:孟东峰。
二审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子和;代理审判员:关维德姚佳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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