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法官解说
考虑到海上运输的特殊风险,世界各国海商法均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规定对因海上事故产生的某些赔偿请求,船舶所有人可以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国海商法海事赔偿请求划分为可以限制责任的请求和不可以限制责任的请求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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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1997)广海法事字第74号。
2.案由: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案。
3.当事人
申请人:香港启通船务有限公司(KAITONE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简称启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广东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云,广州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利害关系人:诺雷侠班轮(马耳他)有限公司(NORASIA LINE(MALTA)LTD.)(以下简称诺雷侠公司)。
法定代表人:H。
委托代理人:黄亚泉,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运福,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卫全;审判员徐元平、程生祥。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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