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诉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公司等销售房地产合同案 委托代理销售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宋瑞良 单位:
本案是一起港商代理大陆房地产开发商在国内外销售房地产的特殊涉外代理纠纷案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香港一洲公司作为代理方,在代理活动中是以开发商的名义出现,而非以被代理人中达公司、京郊公司的名义出现,此代理不符合《民法通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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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经初字第37号。
二审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7)经终字第83号。
2.案由:委托代理销售房地产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一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北京一洲行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单卫红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三河京郊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沈泽敬沈泽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新月沈泽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卢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诉人):深圳中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卢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某,该公司研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明绍辉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燕北京市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瑞良;代理审判员:杜清建赵建亮。
二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健;审判员王玧付金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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