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诉贺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房地产转让案 国有资产评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贺州市律师事务所

贺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贺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广西德法律师事务所

贺州市桂岭供销社

贺州市律师事务所

钟山县新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贺地民再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严立明 单位:
处理本案主要涉及三个问题:
1.国有资产评估问题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话题。为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曾多次制定规章或发文,一再强调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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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现贺州市)人民法院(1994)贺经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现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5)梧地民终字第122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贺地民再字第7号。
2.案由:房地产转让协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翁某,男,193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贺州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再审):陈世佳贺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翁某1(翁某之子),个体户。
被告(被上诉人):贺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二审):吴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再审):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谭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蒋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再审):麦某,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男,193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贺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干部,住贺州市。
第三人(上诉人):麦某1,男,193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贺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退休干部,住贺州市。
委托代理人(再审):钟志英广西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吴某,男,195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贺州市。
第三人(上诉人):姚某,女,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贺州市桂岭供销社职工,住贺州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锦麟贺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左少善钟山县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叶某,退休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1,男,193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贺州市。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县(现贺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卫国;审判员罗耀黄秀莲。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地区(现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家胜;代理审判员:杨守贡黎永忠。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立明;审判员欧文格李美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6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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