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城东染整设备厂诉上海军臣经济发展公司等返还保证金案 不真正连带债务
案由:
票据保证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3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席建林 单位:
本案二审改判涉及民法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
首先,被告军臣公司承担责任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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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95)闸经初字第114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二中经终字第313号。
2.案由:返还保证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乐清市城东染整设备厂。
法定代理人:林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戴义家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军臣经济发展公司(原名上海市上房恒泰综合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丘仰东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志坚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青山;代理审判员:陈小和郑冬冬。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萍;代理审判员:张晓菁顾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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