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不服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
案由:
不动产登记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鞍山市公安局法制处

鞍山市公安局法制处

文书字号: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鞍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关海波 单位:
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本案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是于某、王某二人阻挠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殴打他人,经查这一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这就否认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实际上也就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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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1997)海行初字第52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鞍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劳动教养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于某,女,33岁,汉族,农民,住海城市。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女,41岁,汉族,农民,住海城市。
被告(上诉人):鞍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鞍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方某,鞍山市公安局法制处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盛守强;审判员:马恩常;代理审判员:刘映雪。
二审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乃奇;审判员:秦鸿雁;代理审判员:闯绍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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