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简阳市公安局没收财产案
案由:
侵犯财产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8)简行初字第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德英 单位:
本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界定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公安机关既具有行使刑事侦查的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二者交叉、混合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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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8)简行初字第27号。
2.案由:不服没收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仁寿县人,个体,住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罗良宗简阳市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中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昌健;审判员都成立杨文莉
审结时间:19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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