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1998)简行初字第2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仁寿县人,个体,住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罗良宗,简阳市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简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中某,该局干部。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鲁昌健;审判员都成立、杨文莉。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简阳市公安局在办理四川省简阳市镇金镇发生的“2·5”持枪杀人案中,于1997年3月19日将原告所有的普通桑塔纳轿车一辆作为该杀人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告对此不服,向简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2.原告诉称:被告所没收的桑塔纳轿车系我合法购买的私有财产。该车并非“2·5”杀人案中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我也不是该案的杀人犯。因此,被告作出没收我财物的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故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没收我财物的行为,并将没收的桑塔纳轿车返还于我,赔偿我的损失。
3.被告辩称:我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徐某的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没收作案交通工具,自始至终采取的都是刑事诉讼行为,而非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5”持枪杀人案的被告人田某与袁某、杨某1因生意等事产生矛盾,田蓄意要将袁、杨杀死。1997年2月4日晚8时许,田发现袁、杨在镇金街上茶馆出现,即打电话通知吴某等人到镇金镇。当晚吴某、王某、刘某、闵某、王某1乘坐原告徐某所有的川L-XXXX8普通型桑塔纳轿车由刘某驾驶前往镇金。次日凌晨1时许,吴某、王某持猎枪,将杨某1、杨某2打死,然后逃离现场,途中因枪走火将乘坐的轿车顶击穿。数日后,徐某将车顶修复。案发后,简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在侦破此案中,于1997年3月19日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XXXX8的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作为“2·5”持枪杀人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开具了罚没收据。此后,原告在1998年5月20日到简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问及该车情况时,才得知该车已被没收。原告对被告没收财物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的行为,返还车辆,赔偿损失。
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证实。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没收犯罪时所使用的财物,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而非他人财物。在“2·5”杀人案中,原告既未实施杀人犯罪行为,该财产也非“2·5”杀人案中的杀人犯本人所有的财物,法律也未赋予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活动中没收他人财物的职权。因此,无论从事实上或者法律上,被告的没收行为均不属于刑事侦查行为。原告为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受案范围。被告在办理“2·5”持枪杀人案中,将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XXXX8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作为“2·5”持枪杀人案的犯罪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其行为实属不当,应予撤销,并应返还没收车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收车辆期间造成的损失,其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目、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被告简阳市公安局1997年3月19日没收原告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XXXX8普通型桑塔纳轿车一辆的行为。
2.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没收原告的桑塔纳轿车一辆(含车牌)返还原告。
3.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折旧损失费22775.75元。此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给原告。
本案诉讼费用7010元,原告负担5010元,被告负担2000元。
(六)解说
本案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正确界定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收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公安机关既具有行使刑事侦查的职能,又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因此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将二者交叉、混合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财产、扣押和追缴行为以及干预经济纠纷等几个方面。区分刑事侦查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是看公安机关的行为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的范围。如果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而实施的,则应认定是刑事侦查行为;如果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没有《刑事诉讼法》明确的授权,而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又有明确授权,则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刑事诉讼法》和公安行政法律规范均未授权,则应结合公安机关实施行为的全过程和案件情况认定。本案涉及的公安机关没收财产的行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授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依刑事侦查职能无权作出没收财产的决定,而在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规范中,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对某些违法物品予以没收。因此,公安机关在行使没收财产的权利时,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吴德英)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9年经济审判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72 - 47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