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妨害执行任务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达中行终字第11号
审结日期:
1998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寇长荣 单位:
这是一起定性不当,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案件。
1.被告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未依法出示执法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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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1998)达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达中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管理局妨害执行任务管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1948年1月15日生,汉族,重庆市人,中共达川电业局委员会书记,兼该局工会主席。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廖天四川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陈颖四川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副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易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黎明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级。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芳全;审判员张家武郭达陈。
二审法院:四川省达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寇长荣;审判员:刘永宣张权明苟洪谊;代理审判员:冯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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