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堂电子技术学校不服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行政处罚、财产扣留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案由: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8)金行初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广告行政处罚案,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招生广告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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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1998)金行初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广告行政处罚、财产扣留行政强制措施附带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电子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杨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唐明德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文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商广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高毅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文孝;审判员:周卫东;代理审判员:卿光惠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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