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向阳机械厂不服崇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企业法人决定案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朱世宽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北京市服装公司免去陈某北京市向阳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和厂长职务以及任命李某代行向阳机械厂厂长职务的决定是否合法;二是北京市服装公司向北京市崇文区工商局提交的申请注销北京市向阳机械厂的情况说明,能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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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1997)崇行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工商注销企业法人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向阳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江某、朱某,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崇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段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市服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丽华北京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军,北京天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平;审判员赵立新杨海波。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萍;代理审判员:徐文珍张昆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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