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不服湖南省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常德市石门县二都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1996)石行初字第6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1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贾先来 单位:
该案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有二:
1.原告贾某是否有假借他人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原告贾某为了便于集邮,以原所在单位为联系地址,以同在一起工作的贾某2(贾某之父)为联系人,在《中国集邮报》牵线搭桥栏中进行刊载,使用印有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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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1996)石行初字第60号。
二审裁定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常行终字第97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常行监字第1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贾某,男,汉族,22岁,湖南省石门县人,农民,住石门县。
一审委托代理人:贾某2,常德市石门县农民。
被告(上诉人):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汇贵;审判员吴自启胡新载。
二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顺舟;审判员覃宏庆王立珍。
再审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先来;审判员余以国童海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1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2月24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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