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第二副食品公司凌西电器经营部不服梅州市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梅州市华侨律师事务所

梅州市农业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梅行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璐 单位:
本案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审结后反响强烈。有两点值得一谈:
1.本案分歧焦点的剖析。本案第三人购买的彩电是否具备“三包”条件,由谁承担“三包”责任,不履行“三包”义务是否应当负行政责任,成为诉辩双方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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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1998)梅区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梅行终字第33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梅州市第二副食品公司凌西电器经营部(以下简称凌西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经营部负责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梁启明梅州市华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肖某,梅州市农业局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梅州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余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房某、古某,均系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叶某,男,1944年出生,汉族,医生,住梅州市。
4.审级:二审。
5.审理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俊泉;审判员钟华珍黎崇安。
二审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茂基;审判员:曾洪坚;代理审判员:贺璐
6.审判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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