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不服福建省晋江市技术监督局封存汽车的行政强制措施案
案由:
行政强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晋江市安海技术监督站

泉州侨星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福州建达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行再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希星 单位:
本案是一起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在查处假冒商品的同时,扣押封存运输的车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被告扣押封存运输车辆数月后解封放行,认为财产强制行为已“消失”,不具有可诉性,是对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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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1994)晋行初字第0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泉行终字第10号。
再审赔偿调解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行再字第2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行再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封存汽车行政强制措施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贵州省遵义汽车运输总公司。
一、二审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再审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公司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干部。
二审、再审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干部。
再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晋江市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庄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某,晋江市安海技术监督站站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俊明泉州侨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委托代理人:鲍某,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干部。
再审委托代理人:黄临越福州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青山;代理审判员:胡谦吴式急。
二审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贡远远;审判员:夏惠英;代理审判员:张国民。
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传桄;代理审判员:吴声鸣王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1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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