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邮电局不服常德市技术监督局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8)武行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朝辉 单位:
本案中,市技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是因为市技监局认定市邮电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166C手机进行销售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分析市技监局认定违法事实时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其对《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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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1998)武行初字第15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局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常德市邮电局(以下简称市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裴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该局干部。
被告:常德市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技监局)。
法定代表人: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羿保刚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朝;审判员:朱晓奇;代理审判员:陈大波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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