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城市信用社不服珙县统计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法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义礼 单位:
1.珙县城市信用社是否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的事实。经一、二审法院查明,被告珙县统计局认定原告珙县城市信用社瞒报工资2.7万元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一是有原告填报的企业(单位)劳动情况表在卷;二是经过统计执法大检查和全面调查予以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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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1998)珙行初字第00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宜法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统计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珙县城市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被告(上诉人):珙县统计局。
法定代表人:郑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副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沈奇珙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和建宜宾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友兵;人民陪审员:吴德兴范永高。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维清;审判员:于满堂;代理审判员:王川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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