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不服宝应县司法局公证复议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扬行终字第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倪逸仙 单位:
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宝应县司法局对公证行为的复议决定。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把握以下几点:
1.宝应县司法局对公证行为进行复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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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1997)宝法行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扬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公证行政复议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男,48岁,汉族,宝应县人,个体户,住宝应县。
委托代理人:张一宫扬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宝应县司法局。
委托代理人:潘某,该局公律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局办公室副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道政;审判员苗兴国范敬义。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逸仙;审判员姜驷宋德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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