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上海市司法局警告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某研究院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行初字第7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沈伟刚 单位: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颁布实施后,上海市首起律师不服司法行政处罚案,也是市司法局作为对律师违法执业行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适用律师法作出处罚的首例案件。由于本案是《律师法》颁布后,上海市司法局所作的首例处罚案件,且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1998)徐行初字第40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行初字第73号。
2.案由:不服司法局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上诉人陈某之夫),上海市某研究院工作人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缪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某、赵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伟刚;代理审判员:张缨姬元生。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代理审判员:邱燕王芝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