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九江市浔阳区民政局、九江县民政局发放丧葬费、抚恤金案
案由:
民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文物名胜管理处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九中行终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2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田石林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问题:一是执行丧葬费的标准是按照赣财行字(1980)第241号文规定的240元标准执行,还是按赣人薪字(1996)24号、赣财文字(1996)第134号文规定的1600元标准执行。二是刘某退休时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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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7)浔行初字第027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九中行终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民政局发放丧葬费、抚恤金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汉族,九江市文物名胜管理处副主任,住九江市。
被告:九江市浔阳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陆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某,该局副局长。
被告:九江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该局人事科科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长荣;审判员:张晓兰;代理审判员:张雪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昌凤;审判员张国宗亚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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