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南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行终字第0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春合 单位:
此案一、二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和采纳的证据基本一致,但认定性质处理结果却截然相反,其关键问题有以下几点:
1.张某向宛城区水利局提出申请,领取了采砂许可证,市水利局认为张某的采砂许可证应当由市水利局发放。张某采砂地点位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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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1997)宛龙行初字第94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南行终字第029号。
2.案由:不服水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39岁,汉族,农民,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邓某,南阳宏光实业开发公司干部。
被告(上诉人):南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庄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吕国范南阳市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武某,该局水政科科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南阳市宛城区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起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慎南阳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吉祥;审判员裴中国孙伟玲。
二审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松森;审判员:李亚钦;代理审判员:刘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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