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天宝工贸实业公司27名股东诉醴陵市城区管理委员会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案由:
侵犯通信自由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株行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荣伟 单位:
1.本案是一起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企业股东与企业主管部门的行政争议。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新型的股份制企业,是以合作制为基础,职工入股,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适用于城镇、乡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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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1998)醴行初字第198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株行终字第34号。
2.案由: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醴陵市天宝工贸实业公司27名股东。
诉讼代表人:邹某,男,1950年9月29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诉讼代表人:杨某,男,1950年5月25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炳森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醴陵市城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汪某,主任。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委员会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征鹃湖南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荣伟;审判员田广省李文伟。
二审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文甫;审判员:冯迪平;代理审判员:杜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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