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中医医院诉溆浦县邮电局不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职责案
案由:
军人违反职责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溆浦县司法局

溆浦县司法局

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怀中行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0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春翔 单位:
本案主要解决如下三个问题:
1.邮电局能否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
这个问题是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县级邮电局是公用企业单位。但是根据《湖南省通信市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地、州、市、县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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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1998)溆行初字第66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怀中行终字第41号。
2.案由:不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溆浦县中医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溆浦县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谌某,溆浦县司法局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溆浦县邮电局。
法定代表人:贺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琪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生;审判员戴先伟劳幸兰。
二审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国民;审判员:申启文;代理审判员:杨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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