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雷安电子研究所等不服四川省专利管理局专利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终字第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11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雪梅 单位: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四川省专利管理局将四川省中光高技术研究所认定为罗某1的兼职单位和王某的聘用单位是否正确;二是四川省专利管理局将四川省中光高技术研究所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中规定的“本单位”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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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川行终字第25号。
2.案由:不服专利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成都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雷安电子研究所。
负责人:朱某,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熊四平成都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罗某,该所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1,男,193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电子工业部第十研究所高级工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顾培东中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樊勇成都市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吴文中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3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国营七一九厂退休职工,住成都市。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新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四川省专利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彭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局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韩运浦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四川省中光高技术研究所。
法定代表人:王某2,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伍某,四川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董绪公四川省东方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向朝阳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黄友秋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保定;代理审判员:李泽林李伟东。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冷启明;审判员:王雪梅;代理审判员:王凤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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