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粮食饲料厂请求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赔偿案
法官解说
本案是福建省首例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违法扣押法人单位的财物而引发的国家(刑事)赔偿案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涉及诸多新问题,现就以下三个主要问题评析如下:
1.本案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刑事侦查权时,扣押并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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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三法委赔字第01号。
2.案由:请求公安机关刑事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龙岩粮食饲料厂。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苏天云,龙岩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该局预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4.审级:一审。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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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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