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请求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案
法官解说
本案是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例。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杨某构成盗窃罪对其决定逮捕,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宣告杨无罪。杨某请求国家赔偿,符合《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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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法委赔字第2号。
2.案由:请求检察机关刑事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杨某,男,45岁,汉族,原系河北省唐山市古冶矾土矿职工,现停薪留职,住唐山市开平区。
赔偿义务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4.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审结时间:19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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