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某等诈骗、伪造公文、印章案 外国人犯罪、牵连犯、数罪并罚
案由: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

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海南中水长城国际投资集团

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广广播录音机厂

海南华丰贸易公司驻天津办事处

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刑终字第23号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庆生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第八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梅某、李某作为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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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衡地刑初字第13号。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冀刑终字第23号。
2.案由:梅某等诈骗、伪造公文、印章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衡水分院,检察员朱克愚、杨金才、陈连义,代理检察员刘景平、胡宾、赵春风、温新通、赵之峰。
被告人(上诉人):梅某(F),男,45岁(1949年11月15日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 AMERICA〕董事长,住美国纽约市。1993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冯季平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金龙,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R),男,44岁(1950年5月18日生),美国籍原系美国纽约市亚联(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兼财务主管,住美国纽约州。1993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张景和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占锁,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常某,男,55岁(1939年5月29日生),汉族,原系海南中水长城国际投资集团副总经理兼贸易部业务经理。1993年6月2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1994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继新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书兵,河北省石家庄市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常某1,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广广播录音机厂工人,系常某之子。
被告人:于某,男,50岁(1944年4月5日生),汉族,原系海南华丰贸易公司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1993年7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双起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加宁,河北省衡水地区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秉占;审判员:赵海琴赵振王;人民陪审员:高丽娟李建平。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其武;审判员:刘庆生宋玉祥;代理审判员:魏健刘云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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