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生产伪劣商品、蔡某销售伪劣商品、孙某被控投机倒把宣告无罪案 溯及力
案由:
过失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贵阳新天工贸公司

贵州省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贵州省侨务办公室

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刑初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晓珊 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于1993年9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上述决定施行前发生,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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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筑刑初字第19号。
2.案由:陈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杰。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某1,男,39岁,汉族,贵州省仁怀县人,农民。1992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蔡某,女,38岁,汉族,山东省肥城县人,系贵阳新天工贸公司经理。1992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申马季贵州省贵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某,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律咨询公司人员。
被告人:孙某,男,39岁,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系贵州省侨务办公室干部(停薪留职)。1992年5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温信美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源江;审判员:陈汝炎;代理审判员:弋玮
6.审结时间:19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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