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控敲诈勒索宣告无罪案 罪与非罪界限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玉刑再终字第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3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彦东 单位:
本案中,一审法院宣告杨某无罪和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结论是正确的。判断本案性质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客观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还是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又表现为如何正确地理解《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规定,客...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1994)江法刑初字第7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玉刑再终字第9号。
2.案由:杨某敲诈勒索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艾建明。
被告人:杨某,男,30岁,云南省江川县人,系云南省江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1993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树林云南省昆明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云南省玉溪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正义;审判员:王彦东曹萍。
二审法院: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其云;审判员:路民;代理审判员:潘慧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3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