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故意伤害不负刑事责任案 无刑事责任能力、证据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再终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6月0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华山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对行为人张某作案当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及其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作出正确的判定。
刑事责任能力,是成立犯罪主体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刑事责任能力,简言之就是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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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1983)闸法刑字第121号。
再审判决书: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沪中刑再终字第5号。
2.案由:张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童志忠。
被告人:张某,男,32岁(1962年3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泰兴县人,工人。1983年6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监护人:张某1,退休工人,系张某之父。
被告人张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惠及;人民陪审员:王兴弟邬志裕。
再审法院: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坚敏;审判员:沈建国;代理审判员:谢抗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83年9月12日。
再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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