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沭阳县耿圩乡郭圩村村

沭阳县耿圩乡郭圩村

江苏省沭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4)沭刑初字第1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以强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法院最后采纳了控诉方的意见,判决两被告人有罪,是完全正确的。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不经住宅主人允许,没有正当理由,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或经住宅主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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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1994)沭刑初字第198号。
2.案由:孙某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洪明、蒋新云。
被告人:孙某,男,37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原系沭阳县XX	乡XX村治保主任。1994年9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程某,男,42岁,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原系沭阳县XX乡XX村党支部书记。1994年9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庄亚东江苏省沭阳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苗沭阳;人民陪审员:刘杰方明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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