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故意伤害案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犯罪情节、量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法刑终字第6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志立 单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如何看待其情节,如何判明因果关系,如何确定案件性质,如何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却涉及几个颇费斟酌的法律适用问题。
1.应严格区分正当防卫与故意伤害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为了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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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1994)枝刑初字第25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市法刑终字第66号。
2.案由:董某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赵祖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男,79岁,汉族,湖北省枝江县人,农民,系受害人黄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黄某2,男,系受害人黄某1之兄。
被告人(上诉人):董某,男,29岁,汉族,湖北省宜昌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杨成钢湖北省枝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何光生湖北省枝江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枝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志立;人民陪审员:刘琨严世柱。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和卫;审判员:韩裕新朱伟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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