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故意伤害、陈某1被控故意伤害宣告无罪案 非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盐刑终字第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万长源 单位:
本案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两被告人的行为的性质,即陈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的犯罪。陈某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1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一审采纳了控诉方的意见,判决陈某犯故意伤害罪,陈某1构成共同犯罪。二审对陈某采纳了控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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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1993)城刑初字第16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盐刑终字第16号。
2.案由:陈某等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兆清、吕万青。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2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无业。1993年5月2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熊爱民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任为民,江苏省仪征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1,男,56岁,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个体旅社业主。1993年8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王海坪,江苏省盐城市天平法律服务部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徐洲江苏省盐城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张步国江苏省响水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代理审判员:张文芳;人民陪审员:凌福民王诗英。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沙爱中;审判员:柏干山;代理审判员:万长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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