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抢劫、私藏枪支弹药案 同种数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云高刑一终字第32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继麟 单位:
本案中王某、张某使用私藏的枪支弹药多次入室抢劫他人财物,在抢劫中砍伤一人、枪杀两人,造成严重后果,两行为人犯有抢劫罪是显而易见的。然而本案中行为人王某单独实施一次抢劫后,又伙同张某连续抢劫两次,二人的行为是符合连续犯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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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4)文州刑初字第45号。
二审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云高刑一终字第323号。
2.案由:王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段伟。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20岁,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1994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4年3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22岁,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农民。1994年3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1994年3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龙永琳云南省砚山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昌荣;审判员:王云龙;代理审判员:李文斌。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旭琼;审判员:毛云峰赵忠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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