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等挪用公款案 连续犯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朝天宫地区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刑终字第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4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革联 单位:
1.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一种科学的计算犯罪数额的方法。在审理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累加方法计算挪用公款数额,即每一次透支买进股票的透支额之和为挪用公款数额;第二种意见认为,适用累加计算方法势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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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1994)刑初字第118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刑终字第43号。
2.案由:马某等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强。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男,25岁,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计算机程序员。1993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黎民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峰,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见习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邹某,男,23岁,汉族,江苏省丹阳市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交易员。1993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祖年,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朝天宫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毅;审判员:曹白瑞;代理审判员:曾立雄。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高峰;审判员:贺凌云;代理审判员:刘蔼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4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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