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投机倒把案 缓刑期间犯罪、数罪并罚
案由:
串通投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刑一上字第4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章天赦 单位:
本案二审法院在充分肯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定罪名的前提下,又综观全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实事求是地修正了原审判决对解某、王某的处刑意见,体现了刑法罪刑相一致的原则。具体而言,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有以下各点应予充分肯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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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刑一初字第202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刑一上字第406号。
2.案由:程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兴骏、代理检察员赵明山。
被告人;程某,男,31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印刷户。1994年6月8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解某,男,30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1994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解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王某,男,29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199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刘某,男,21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农民。199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余某,男,31岁,汉族,湖北省黄陂县人,农民。1994年5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余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守顺;审判员:章宝琨;代理审判员:李岩。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健鹤;审判员:余德山王秋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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