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放火案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州市马尾区高福纺织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律师事务所

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0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英华 单位:
董某因放火于1993年12月1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监视居住,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12月25日被逮捕。1994年1月4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一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于同年1月8日审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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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榕刑初字第015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刑终字第024号。
2.案由:董某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董某,又名董某1,女,20岁,汉族,福建省长乐县人,原系福州市马尾区高福纺织有限公司摇纱工。1993年1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徐一凡福建省福州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程贤挺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盖宣闽;审判员:吴金珠;代理审判员:陈健民。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一平;审判员:林英华;代理审判员:穆建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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