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爆炸案
案由:
爆炸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终字第2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彦彬 单位:
1.关于本案的定性。一、二审判决对张某的行为定爆炸罪是正确的。尽管张某的行为与故意杀人行为相似,但他在居民区这一公共场所实施爆炸行为,除了炸伤杨某、田某二人外,还伤及邻居韩某并损毁邻居财物,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白山刑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吉刑终字第206号。
2.案由:张某爆炸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卞洪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女,36岁,汉族,山东省郯城市人,无职业。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系杨某之母。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0岁,汉族,山东省五莲县人,无职业。1992年9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维忠吉林省抚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绍宝;人民陪审员:刘香远陈庆珠。
二审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承烈;代理审判员:崔猛刘承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28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