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4)昌铁刑初字第5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志伟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没有对该案定罪产生分歧。一审法院对控诉方的意见予以支持,对辩护方关于犯罪人宋某系初犯,作用较小的意见予以采纳。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普通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严重的一类犯罪。
破坏通讯设备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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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1994)昌铁刑初字第58号。
2.案由:杨某等破坏通讯设备、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秋前。
被告人:杨某,别名杨某1,男,26岁,汉族,湖南省常宁县人,无职业。199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孙某,曾用名孙某1,男,18岁,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农民。199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芒某,男,18岁,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农民。199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芒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宋某,男,19岁,汉族,江西省分宜县人,农民。1994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曹印民江西国际贸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志伟;审判员:陈修腾李琳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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