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案由: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刑初字第4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勤 单位: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处是正确的。199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私藏钢珠枪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钢珠枪是能发射金属弹丸,可致人伤亡的枪支。各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刑初字第413号。
2.案由:侯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常蓉。
被告人:侯某,男,30岁,汉族,安徽颍上县人,农民。1994年6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良玉上海市普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澍;人民陪审员:李英和刘吉庆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