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交通肇事案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刑初字第3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宇斌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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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刑初字第391号。
2.案由:尹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顺福。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女,23岁,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1未委托代理人,自己行使诉讼权利。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尹某,男,25岁,汉族,山东省苍山县人,农民。1994年3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凤娣上海市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惠平;人民陪审员:张丽华杨帮荣
6.审结时间:199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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