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交通肇事、李某等玩忽职守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刑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在春 单位:
本案是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十分惨重。要正确处理本案,首先应正确认识各犯罪人在事故中应负的责任。
1.何某的责任在于:第一,其所驾驶的客车手刹制动效果不好,却依然驾驶该车载客上船;第二,其驾驶的客车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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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中刑初字第90号。
二审裁定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刑终字第106号。
2.案由:何某等交通肇事、李某等玩忽职守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和平。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男,31岁,土家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汽车驾驶员。1994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艾祖鸿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男,44岁,汉族,湖北省枝城市人,渡驳水手长。1994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方明达湖北省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姚某,男,20岁,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渡驳水手。1994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熊平湖北省宜昌市涉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53岁,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虎亭轮渡管理所所长。1994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振华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男,49岁,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宜昌市虎亭汽渡314轮船长。1994年8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田振华湖北省宜昌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尚恒;审判员:赫承烨;代理审判员:刘雪青。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水清;审判员:王晨;代理审判员:郑博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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