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走私案
案由:
走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康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静刑字第2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蓉 单位:
本案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取利润的故意。本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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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1994)静刑字第215号。
2.案由:陈某走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倪飚。
被告人:陈某,男,48岁,汉族,浙江省肖山市人,系上海康奇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董事兼销售部经理。1993年7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立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戚烈;人民陪审员:徐轶群周斯蕙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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