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某等投机倒把案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刑初字第2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7月2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顾宇斌 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投机倒把罪,是指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外汇、金银和工商等管理法规,非法从事金融和工商活动,破坏金融和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对罪状的规定属于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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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1994)普刑初字第293号。
2.案由:詹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帅海祥。
被告人:詹某,男,40岁,汉族,浙江省富阳县人,农民。1992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建根上海市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73岁,汉族,浙江省富阳县人,农民。1992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祥荣上海市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1,男,34岁,汉族,浙江省富阳县人,农民。1992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罗文上海市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某2,男,48岁,汉族,浙江省富阳县人,农民。1992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方良玉上海市普陀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49岁,汉族,浙江省桐庐县人,农民。1992年7月1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莎兰;人民陪审员:叶宗杰张丽华
6.审结时间:1994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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