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等投机倒把案
案由:
平等就业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汉南区棉纺厂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0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跃武 单位:
此案是一起全国罕见的非法印制、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的投机倒把案。审判机关对罪犯邓某处以极刑,其他罪犯亦被判处相应的刑罚,是正确的。
1.罪犯邓某等非法印制、倒卖假发票,虽然其非法经营数额或非法获利额不大,但其社会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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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武刑初字第201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刑一终字第407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219号。
2.案由:邓某等投机倒把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品卿、代理检察员王亚军。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男,27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印刷户。1994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朱宏伟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某1,男,48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个体印刷户。1994年4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吴某,男,24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1994年6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女,46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1994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胡某1,女,43岁,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农民。1994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1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肖某,男,25岁,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汉南区棉纺厂工人。1994年6月23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肖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女,44岁,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农民。1994年5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袁跃武;代理审判员:王建敏刘树群。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健鹤;审判员:余德山王秋山。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淑兰;代理审判员:宣东续文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13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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