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镇江市富春熟菜店

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

镇江市春富熟菜店

江苏省镇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1994)润刑初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汤流 单位:
本案诉讼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二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后果。这两点直接关系到两行为人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及是否能对其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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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1994)润刑初字第35号。
2.案由:朱某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乔毅、虞建国。
被告人:朱某,男,70岁,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镇江市富春熟菜店实际经营者。1993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1993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琪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律师。
牟棣:江苏省南京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正宏律师分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1,男,39岁,汉族,江苏省镇江市人,镇江市春富熟菜店店主。1993年9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左新华江苏省镇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循,江苏省镇江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景新民;审判员:孔繁果;代理审判员:张建
6.审结时间:1994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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