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复核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4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大杰 单位:
利用工业酒精兑制成“白酒”,致人伤亡的犯罪行为,在《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施行之前,一般按《刑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认定为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1993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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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德刑初字第93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3)川法刑二终字第230号。
复核审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4)刑复字第45号。
2.案由:刘某等以制造、贩卖有毒酒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玫。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33岁,汉族,四川省什邡县人,原系四川省什邡县方亭镇粮店职工。1993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徐世祥四川省工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33岁,汉族,四川省什邡县人,无职业。198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1985年11月刑满释放。1994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宏四川省广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庆福,四川省什邡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慧;代理审判员:黄昌全袁刚。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新蓉;代理审判员:藏凡陈光武。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英;代理审判员:白富忠周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月12日。
死刑复核核准时间:199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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